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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8:41:39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SJJ-CF-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七十一号 2010年2月1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五百七十一号 2010年2月1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 审计中心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存在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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