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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8:42:09 浏览:

序  号 3

职权编码 BTSS-SJJ-CF-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 审计中心

责任事项 "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师市报告。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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