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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8: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8:45:47 浏览:

序  号 8

职权编码 BTSS-SJJ-CF-008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 审计中心

责任事项 "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行为的,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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