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检查13: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监督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9:15:11 浏览:

序  号 13

职权编码 BTSS-SJJ-JC-01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监督

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六)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审计中心

责任事项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师市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师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