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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SJJ-QT-004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处理
法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 审计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建设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决定阶段: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提请建设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事后管理阶段:审计机关持续关注建设单位对该问题的整改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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