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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3: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9:34:13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SLJ-XK-003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类型 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六十号 2006年4月15日实施)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2008年4月9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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