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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5: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9:36:16 浏览:

序号 5

职权编码 BTSS-SLJ-XK-005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类型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六十号 2006年4月15日实施)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 2002年5月1日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2008年4月9日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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