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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8: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9:39:18 浏览:

序号 8

职权编码 BTSS-SLJ-XK-008

职权类型 政许可

行政权力类型 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法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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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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