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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1
职权编码 BTSS-SLJ-XK-01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类型 权限内水利水电项目竣工验收
法定依据 "【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2007年4月1日实施)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部委规章】《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建[1998]16号)2.档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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