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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82: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1 11:49:19 浏览:

序号 482

职权编码 BTSS-GAJ-CF-48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责任主体 十师公安局

承办机构 十师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警在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调查责任:交能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条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0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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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