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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630:对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1 16:58:51 浏览:

序号 630

职权编码 BTSS-GAJ-CF-63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发布实施)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十师公安局

承办机构 十师公安局经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信用卡诈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