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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3 13:07:06    信息来源:水利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十师北屯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促进十师北屯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232号)和兵团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及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师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从业单位及执(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列入兵团级诚信管理的项目,按兵团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参与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等。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信用等级信息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兵团水利局或十师水利局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信用等级分为 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团级行政机构)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团级行政机构)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信息是指正在建设尚未完工投入使用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和参与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以及项目进展等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诺,违反廉政合同,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 参加师市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应到师水利局进行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将予以暂停其投标资格。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单位发放十师北屯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手册。

第七条 对未提供信用管理手册的从业单位,不得参加师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师水利局,经审核后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 从事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的奖励、处罚通报和决定,以及他有关部门关于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师水利局,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在师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承揽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来源有:

(一)项目法人上报,师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国家、兵团、师其他各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

(三)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认定移送的;

(四)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经水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六)其它渠道发现并认定的。

第十二条 对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核无异议后,不良行为记录将继续在十师北屯市门户网站公示,定期更新。


第四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履约考核管理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考核评分,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师水利局复审,考核结果在十师北屯市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履约考核每季度一次,项目法人填写《中标单位履约考核表》(详见附表3、4)进行考核评分。履约考核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师水利局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具体详见十师北屯市水利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模型(附件2)。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表上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单个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得分为所有考核项目的考核平均分。履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等次为“优”;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良”;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考核等次为“中”;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差”。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根据对从业单位考核的得分情况,将考核等次在十师北屯市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八条 十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AAA级、AA级、A级、BBB级和CCC级三等五级。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年初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十师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十师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纪检监察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评审组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和履约考核管理得分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网上公示。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兵团、师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师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不良记录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信用等级评定分总分100分,由不良行为记录分(30分)和年度履约考核分(70)分组成。

(二)当年度不良行为记录分为30分;当年度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有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当年度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30分。

(三)年度履约考核分为当年度4个季度履约考核平均得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信用等级评定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信用等级评定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信用等级评定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信用等级评定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BB;信用等级评定分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CC。

(二)首次参与十师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外省、外师从业单位,在其领域建设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等级定位BBB级,若获得水利部或省级水利部门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依照如下标准定级:

1.获得兵团级水利部门AAA级以上的定为AAA级;

2.获得兵团级水利部门AA级以上的定为AA级。

3.获得兵团级水利部门A级以上的定为A级。

4.获得兵团级水利部门BBB级以上的定为BBB级。

(三)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间合同工程无“差”等次的,且获得师级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十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将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在水利工程招标评分办法中,应含有信用等级、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等分值。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

(一)信用等级为AAA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00%;

(二)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0%;

(三)信用等级为A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70%;

(四)信用等级为BBB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CCC级的,暂停其一年参与十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在处罚期内未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期满后可重新定级为BBB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内,从业单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严重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信用等级一律降为CCC级并公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发生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处罚的,暂停其两年参与十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师重点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在A级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充分运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建立关联管理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在资质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优评奖等活动中优先考虑,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限制其参与十师水利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同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市场禁入,在3年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省外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间不得进入十师水利建设市场。

1.被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被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

3.被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CCC级(信用较差)或相应等级的;

4.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信用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十师水利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两次招标失败或其他不满足招标条件的,发包人不得自行选择 CCC 级或在公示期内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分管负责人、业务人员及职责,定期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行随机抽查,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真实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瞒报、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抽查、检举、投诉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师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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