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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64: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0:34:49 浏览:

序号 64

职权编码 BTSS-SLJ-CF-06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类型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7届第49号公布,自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修改,2010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39号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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