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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74: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0:45:12 浏览:

序号 74

职权编码 BTSS-SLJ-CF-07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类型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国家主席令6届34号公布,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9届第38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10届第25号第二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三次修改,2013年12月28日国家主席令12届第8号第四次修改)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