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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02: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1:12:51 浏览:

序号 102

职权编码 BTSS-SLJ-CF-10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类型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限期缴纳;(二)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八)擅自阻塞、切断水源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6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49号文批准,1996年4月2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6]7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二次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特种渔业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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