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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7: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21:18 浏览:

序号 197

职权编码 BTSS-SLJ-CF-19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类型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处罚

法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7月26日审议通过,自1996年7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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