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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滞纳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26:49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SLJ-QZ-001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滞纳金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1年3月1日修订)第57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7日内送达缴费义务人;

根据银行缴费回单,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送达缴款人;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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