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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27:10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SLJ-QZ-002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6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义务,恢复原状的,对需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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