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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SLJ-QZ-003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强制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67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义务,恢复原状的,对需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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