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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5:强制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施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28:24 浏览:

序号 5

职权编码 BTSS-SLJ-QZ-005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强制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施工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57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第十师防汛抗旱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义务,恢复原状的,对需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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