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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6: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28:47 浏览:

序号 6

职权编码 BTSS-SLJ-QZ-006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六十号 2006年4月15日实施)第49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义务,恢复原状的,对需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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