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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0:水土流失指定单位代为治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0:21 浏览:

序号 10

职权编码 BTSS-SLJ-QZ-010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水土流失指定单位代为治理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1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义务,恢复原状的,对需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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