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序号 12
职权编码 BTSS-SLJ-QZ-012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强制措施
法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届8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12届第23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机构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需要,调用物资、设备等,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并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其意见。2、决定责任:下达紧急防汛期调用或者交通管制公告,并予以公布。3、执行责任:对于拒不执行紧急防汛期调用或者交通管制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