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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3: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1:46 浏览:

序号 13

职权编码 BTSS-SLJ-QZ-013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届8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12届第23号第二次修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经核实后,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未履行清除、恢复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收取有关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恢复或者其他补救措施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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