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强制1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严重影响防洪的强制措施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2:11 浏览:

序号 14

职权编码 BTSS-SLJ-QZ-014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严重影响防洪的强制措施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届8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12届第23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经核实后,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限期拆除。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视情况收取有关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恢复情况。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