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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1:水资源费的收缴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4:38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SLJ-ZS-001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行政权力类型 水资源费的收缴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条,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28条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申报

2.审核

3.决定

4.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按规定征收的;

2. 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3. 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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