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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行政监督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5:20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SLJ-JC-001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类型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行政监督

法定依据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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