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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4: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监督。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6:26 浏览:

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SLJ-JC-004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类型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监督。

法定依据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六十号 2006年4月15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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