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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SLJ-QT-002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八十六号 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防汛抗旱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涉及河道及水工程安全有关活动的方案等相关材料,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涉河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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