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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SLJ-QT-004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储备、调运和应急保障服务
法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八十六号 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防汛抗旱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涉及河道及水工程安全有关活动的方案等相关材料,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储备、调运和应急保障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涉河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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