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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9: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2:06 浏览:

序号 9

职权编码 BTSS-SLJ-QT-009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014年12月1日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2005年7月22日实施)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收到申请单位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2、审查阶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

3、决定阶段:依法当场或在21日内作出许可的决定;

4、事后监管。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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