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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10: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2:27 浏览:

序号 10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0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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