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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11: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2:48 浏览:

序号 11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1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特种渔业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和退水情况,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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