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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12: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3:11 浏览:

序号 12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2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1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情况,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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