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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3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水资源管理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进行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控制向江河、湖排污总量。 2.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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