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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15: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水利局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4:31 浏览:

序号 15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5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年339号 1997年8月25日实施)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中的相关规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材料审查责任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2、现场检查责任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问题查处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处理责任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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