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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17: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审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5:13 浏览:

序号 17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7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审查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五十二号 2009年2月26日实施)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干旱缺水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支持旱作地区修建抗旱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国家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经营抗旱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贮备保障工作。

水利部《抗旱规划》及《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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