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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8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8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审
法定依据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十七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六:“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全评估、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2、受市水利(水务)局委托,审批辖区内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落实配套资金。4、办理辖区内小型水库质量监督和小(一)型水库开工报告报批手续,批准本辖区内小(二)型水库开工报告,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督促项目法人做好以下工作:(1)组建现场管理机构;(2)做好招标投标工作,认真签订并执行好各类建设合同;(3)组织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4)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6、负责组织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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