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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9
职权编码 BTSS-SLJ-QT-019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政权力类型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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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年16号 1998年1月7日实施)第六条第四款:“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部委规章】《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年93号)第十五:“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材料(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或按照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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