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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1: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6:44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SLJ-GF-001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行政权力类型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六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渔业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资金,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3、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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