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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1: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7:09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SLJ-GL-001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行政权力类型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国家主席令6届第61号公布,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9届第74号修改,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二次修改)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九条第二款: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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