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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2:对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7:32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SLJ-GL-002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行政权力类型 对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7届第49号公布,自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修改,2010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39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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