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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3: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47:52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SLJ-GL-003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行政权力类型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国家主席令6届34号公布,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9届第38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10届第25号第二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三次修改,2013年12月28日国家主席令12届第8号第四次修改)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特种鱼类救护中心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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