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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SLJ-GL-004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行政权力类型 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师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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