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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直属机关(单位)党建工作 监督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5 22:04:4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师直党工委 浏览: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兵师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师市直属机关(单位)党组织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地生根,不断提高机关(单位)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加强监督,坚持问责,形成常态,特制定此监督问责办法。
一、 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求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 问责对象及问责主体
除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党(总)支部及班子成员追究领导责任外,还要向涉事党员及当事人追究责任。
问责对象是师市直属机关(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部委员、涉事党员及当事人。
问责主体为师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直属机关纪工委负责办理具体问责事务及日常监督工作。
三、 责任划分和问责情形
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容分解,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的支委和涉事党员、当事人承担重要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 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
2. 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3. 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党组织换届选举的;
4. 党(总)支部书记或委员出缺时间半年以上,应当增补而没有增补的;
5. 有条件发展党员而没有发展或没有按照程序发展党员的;
6. 发展党员拖延1个月不向上级党组织审批的;
7. 丢失或损毁党员档案或组织关系的;
8. 不按规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
9. 不按规定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召开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的;
10. 对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11. 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二)在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 党(总)支部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不团结的;
2. 不组织开展支部党员学习或党员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参加集中学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3. 党建工作流于形式、被动应付、效果不明显的,或者书记抓党建年终测评大会评议为较差等次的;
4.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延1个月不予办理或权限范围内不解决且不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的;
5. 发现党员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或拒不上报的;
6. 在支委职责内,指派其他党员代办,尤其是非党员代办党内事务的;
7. 被上级党组织通报的;
8. 上班时间出现“庸懒散拖”现象或被投诉且查明属实的;
9. 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 党(总)支部年内没有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的;
2. 党(总)支部不向下分解廉政责任且不签订廉政责任书的;
3. 不积极参加师市机关廉政教育活动的;
4. 党(总)支部不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
5. 党员不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6. 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四)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 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
2. 隐瞒事实真相或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3. 对情况反映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五)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问责:
1.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 因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 问责方式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师市机关(单位)范围内通报。
3.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由机关党工委向师市党委递交改组提案。
(二)对党(总)支部班子成员、党员的问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师市机关(单位)范围内通报。
2.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由机关党工委根据情况向师市党委及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信息来源:
1. 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
2. 上级党组织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3. 新闻媒体曝光材料;
4. 党政职能部门、纪检与司法机关、“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5. 上级党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提出的问责建议;
6. 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四)按照问责事项类型、严重程度、整改效果、影响程度,分别按程序给予相应问责。
1. 问责对象能及时整改,且效果较好的,给予“书面检查”;
2. 问责对象虽能按期积极整改,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机关各行业系统党总支书记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师市机关党建工作的师市领导负责;对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的诫勉谈话由师市直属机关党工委书记负责;
3. 凡一年内被给予书面检查2次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受通报批评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并与绩效管理考核挂钩;受诫勉谈话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绩效管理考评不得评为三等次以上;受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绩效管理考评评为四等次。
四、 问责程序
(一)由师市直属机关党工委派员或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调查组(2名及以上人员),向机关部门(单位)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出示党纪党风督查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及问责内容,机关部门(单位)党支部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现场查验党建工作和党员工作状态,填写《党纪党风查验单》,明确责任主体和问责类型。机关部门(单位)党支部针对问题在3日内向机关党工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调查组在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报机关党工委。
(二)问责事项属实的,机关党工委下达整改通知书或问责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能够及时解决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需要一段时间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上报机关党工委复验。
《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及整改建议等。《问责决定书》下发后,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经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机关(单位)各党(总)支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机关纪工委向师市纪委提交情况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和处理。
五、 工作纪律
(一)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问责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