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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10:09:12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科技局    浏览:

十师北屯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师市办发〔201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师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发明专利奖是师市为评选表彰在师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师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师市设立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成,负责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师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专利权属师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的发明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师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具有师市户籍、居住证的发明人,且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及记录。

(二)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七条 师市发明专利重点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师市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或重点行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减排等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师市发明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上级发明专利奖的。

(二)专利权已经失效或权属存在争议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奖,须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十师北屯市发明专利奖申请表。

(二)国内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第一专利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化实施取得的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五)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单位证明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书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第十条 申请师市发明专利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初审结果在新疆北屯报、十师北屯市政务网站公示7天。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四)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师市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并向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获得师市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师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4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经费由师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二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关联交易等欺诈手段取得发明专利奖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请专利奖的发明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一经核实,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评审委员会对受奖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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