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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十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5-02 16:53:52 浏览:

各团场社政科、师市各社区、师直各单位相关科室:

根据《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兵人社发〔2013〕77号)、《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兵人社发〔2013〕79号)、《关于调整十师北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师劳社发[2015]43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现将开展2017年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开展门诊慢性病的申报;门诊大病实行即时申报鉴定,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情况,到师市社保局即时申报。

二、 申报范围。参加师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 申报病种

(一)职工慢性病病种为以下23种: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隐匿性、心绞痛型除外),2、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4、肝硬化,5、慢性病毒性肝炎,6、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7、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三期及以上的门诊非透析治疗,8、恶性肿瘤的门诊非放化疗治疗,9、肺源性心脏病,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1、血友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重性系统性红斑狼疮,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16、精神病, 17、帕金森氏综合症,18、癫痫,19、慢性中重度前列腺炎,20、痴呆(含阿尔茨海默病),21、重症肌无力,22、风湿性心脏病,23、耐多药结核病(MDR-TB)。

(二)居民慢性病病种为以下九种: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隐匿性、心绞痛型除外),2、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4、肝硬化,5、糖尿病合并并发症,6肺源性心脏病,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8重症精神病,9、系统性红斑狼疮。

四、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须提供近二年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相关病种检查单、化验单等资料)一份,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提供多次住院病历,做为申请慢病的依据,申报提交的病历资料将存档不予退回,请申报人员请自行留存病历复印件。

(二)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病种申报,无住院病历人员可提供《十师北屯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糖尿病和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手册》复印件,或2017年5月1日前一年以内的血糖、尿糖门诊化验报告单,并参加由师市人社部门组织的统一体检,体检项目、时间另行通知。

五、 申报地点及流程。

各团场、师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人员的申报工作,各社区负责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的申报工作,对相关材料按鉴定资料要求进行初审后汇总报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 申报要求。

(一)请各单位收到参保人员报名资料后,认真核对填写申报人员身份证号、申报病种,按各病种资料要求,对报名资料进行初审,查看病历中是否有病种所需的检查资料,对病历复印不全的要求参保人员将资料复印完整,本次住院没有进行所需检查项目的,参保人员不得自行提供非本次住院的检查报告单。审批表及申报花名册请分别按职工基本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归类填报,申报表上请填写单位名称,各申报单位请将病历资料按名单顺序编号。

(二)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请协助申报人员及时办理病历复印等相关事宜,将申报人员住院期间的各类检查报告单及长期医嘱资料复印完整,医疗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病历资料,一经查处,将计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进行处罚,提供虚假资料的参保人员两年内不予办理慢病申请。

(三)请各单位负责慢病申报经办人员,认真核对《十师北屯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糖尿病和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手册》的真实性,并在健康管理手册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好本单位2017年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于2017年6月15前报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杨春莲    联系电话:18082856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