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5-08 10:13:46 浏览:

1总则

1. 1编制目的

提高农十师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职工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兵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农十师范围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意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 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急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通畅;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农十师或有关部门请求兵团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农十师范围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兵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 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团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农十师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 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团场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 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团级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本级党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和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和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 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农十师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农十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纽。领导、组织、协调、都署特别重大、重大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农十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各团场(矿)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 2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师卫生行政部门和团场(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专家,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传染等伤病救治专家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3. 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晌应和终止

4. 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 1.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由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卫生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级响应。

 (2) I级响应行动:

师卫生局在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 1.2 Ⅱ级响应

(l)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由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2) Ⅱ级响应行动:

农十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农十师和农十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农十师应急预案和农十师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农十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和农十师事件发生地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

4.1.3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师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农十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师有关单位发出通报。

4. 1.4 Ⅳ级响应

(l)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各团场(矿)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佑,同时向团场(矿)党政领导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 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都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 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 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党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党政部门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农十师必须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农十师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援保障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 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 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农十师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党政部门同意。

5. 3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都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 4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务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农十师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都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务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党政部门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 7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兵团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党委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 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农十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农十师审批发布。各团场(矿)可结含实际制定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农十师办公室负责解释。

7.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