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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5-08 10:12:23 浏览:

为进一步完善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依法、妥善、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减少涉及劳动保障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结合师市实际,制定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要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依法按政策办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政策宣传、答复口径。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本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在涉访单位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涉访单位负责处置。

(四)快速反应、防止激化。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联动协调制度,提前介入,统一调度,事前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跟踪、督办、落实。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二、 适用范围

(一)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的劳动者集体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阻碍执法等群体行为。

(二)因各种原因劳动者个人采取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极端行为。

(三)上级部门要求劳动部门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三、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提高对涉及劳动保障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效率,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张 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谢国富 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陈 卫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韩立军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成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唐勇担任。

联 系 电话:0906-3370033   18082856583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统一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3. 组织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4. 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负责就业再就业政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 负责社会保险政策而引发的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 负责协调处理群体性讨薪上访事件。

4. 负责因劳动工资、劳动合同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5. 参与涉及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6. 负责因劳动保障工作而引发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 应急事件处理程序

(一)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师市,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信息报告

1. 报告原则

“快速、准确、续报”。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师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不得延报。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一定要完整。

2. 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形式。

3. 报告内容

(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序。

(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三)现场处置要求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涉及劳动保障有关业务的,相应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人员要陪同有关领导迅速进入事发现场,按照其职责负责处置工作。

1. 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1)因单位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责成单位向职工解释原因,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单位执行国家政策。

(2)因职工对法律、政策不明或误解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3)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反映,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2. 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1)对在单位内部聚集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单位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2)对到师市机关上访聚集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监控事态的发展,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3)对堵塞交通,占据重点目标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配合公安部门监控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对已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5)对群体性赴兵团进京上访的:无论是准备赴兵团进京上访,还是在赴兵团进京途中,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五、 善后处置

(一)恢复秩序。事件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单位恢复工作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单位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

(二)突发事件处理完结后,应指定应急处理人员,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处理情况报告师市或兵团相关部门。

(三)新闻发布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

(五)奖惩: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 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通畅。

(二)经费保障:应急保障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三)人员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人员组成。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