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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兵团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1 14:46:21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 浏览:
兵农(机)发〔2017〕97号
各师农业(机)局、财务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农办财〔2016〕6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兵团农业局、兵团财务局制订了《新疆兵团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兵团农业局、兵团财务局联系。
附件:新疆兵团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doc
兵团农业局 兵团财务局
2017年4月25日
新疆兵团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兵团农机化工作实际,决定在兵团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制订本方案。
一、 补贴机具范围和条件
(一)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品目范围
六行自走式棉花收获机、秸秆收获打捆机、高性能残膜回收机械,由企业自愿申报。
(二)机具申请新产品试点条件:
1、 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
2、 技术较为先进,填补国产农机制造空白,或具有重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集成创新特征;
3、 生产上急需,能够有力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或能够显著提升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水平;
4、 安全上合格,产品须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等证明文件;
5、 风险上可控,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各种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6、 已在兵团开展新产品选型评价及现场演示推广的,需提供农机推广机构出具的试验验证报告,或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补贴标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采取“定额与比例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30%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售价的30%进行补贴。
三、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和兵团职工,优先满足兵团范围内农机专业服务公司或合作社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新产品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四、 实施时间和补贴额度控制
实施时间为2017年5月1日-2018年1月31日。
按照通过审核的申请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审批结算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总额1000万元,用完为止。
五、 补贴申办流程
(一)产品申报审批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办程序
补贴对象自主全价购机后,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有效购机发票及身份有效证件,报团场农机部门,团场农机部门对试点产品进行逐台审核,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审核无误的,整理好补贴对象购置补贴信息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名册,报送团场财务部门预审,团场预审无误后,及时报送师农机化主管部门、师财政(务)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师财政(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职工一卡(折)通账户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个人)。
六、 工作要求
1、 获得农机新产品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
3、 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的资格因生产或经销企业违法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